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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判10年牢坐6年就出獄引起社會關註。如何讓減刑假釋在陽光下接受監督?昨日,廣東省高院、省人民檢察院、省公安廳、省司法廳聯合頒佈《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。《細則》全文將同時在廣東法院網及廣東省高級法院官方微博上公佈。
  減刑假釋立案
  5日內網上公示
  《細則》規定,刑罰執行機關應在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前在服刑場所公示,人民法院在立案後5日內上網公示。對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,允許公示異議人、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參加案件庭審。
  《細則》還要求法院對減刑、假釋案件要從形式審查回歸為實質審理。規定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全面審查,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裁定減刑、假釋。
  為破解司法實踐中財產刑執行難問題,《細則》將財產刑執行情況作為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,並明確不以繳納罰金數額大小作為考量依據,以主觀是否積極執行,儘力履行為衡量標準,杜絕“花錢贖刑”現象。
  暴恐、危害公共安全罪
  嚴格把握減刑假釋
  除按照中央政法委《關於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》要求對職務犯罪、金融犯罪、涉黑犯罪等三類犯罪從嚴掌握外,《細則》針對最近發生的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、廣州火車站暴徒持刀砍人事件,規定對八類嚴重罪犯的減刑假釋從嚴掌握,即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、嚴重暴力犯罪、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罪犯,恐怖組織犯罪、邪教組織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領導者、組織者和骨幹分子,累犯,毒品再犯,依法規定應從嚴掌握減刑、假釋條件,對以上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,其提請起始時間或間隔時間應延長,減刑幅度也應減少。(記者章程 通訊員範貞)  (原標題:廣東出台細則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杜絕花錢贖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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